個人觀點,僅供參考
第一條 目的
為了進一步健全在庫物料的管理制度,明確庫存物料的復檢要求,促使本公司倉庫的工作能夠有序、高效、安全的運作。
第二條 范圍
本規定適用之范圍:“寧波龍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”、“寧波宇興電子有限公司”倉儲物流中心。
第三條 庫存復檢規定
3.1 倉庫是庫存復檢的發起單位,材料倉管員、成品倉管員、倉庫經理是庫存復檢的發起人。
3.2 以下狀態下,復檢發起人發現倉庫內有不明物料(無品號、品名)、物料外觀有異常、長期呆滯、有保質期而超過保質期等情況時,提出庫存申請
3.3 倉庫發起的復檢用【庫存復檢單】形式發起復檢。
3.4 【庫存復檢單】格式
第六條 庫存復檢作業指導書
6.1 倉管員在日常物料管理中,對物料品質發現疑問,應立即庫存復檢。
6.2 倉管員按照物料品號、品名、規格、數量填寫【庫存復檢單】。
6.3 按照庫存復檢簽核流程傳遞給檢驗人員檢驗。
6.4 按照品質檢驗人員檢驗結果及時處理庫存物料異常。
第七條 復檢后物料處理
7.1 復檢合格的,存入良品庫
7.2 復檢不合格的,存入不良區。